2008年11月13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钱塘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债权及相关权益催收公告

 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等法律规定,本人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受让了下述债权本金、利息及其他全部相关收益。由于下述债务人、保证人、抵押人下落不明、住所地不详、企业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等诸多因素,致使本人向债务人、保证人、抵押人逐个行使权利有困难。依据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(2008)11号司法解释之规定,本人特在此刊登催收公告,要求下述债务人、保证人、抵押人依据法律及合同规定,向本人履行合同义务,清偿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息。
  特此催收。
债权人:姜建华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  
联系电话:13705703326    
二○○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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